③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据着中心地位,属于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也不管罪重罪轻,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适用。④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⑤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刑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①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条文大大增加了,因此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范围也比过去有所扩大。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判处罚金的有140个条文,涉嫌176个罪名,占分则定罪量刑条文的41.5%①。②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刑事犯罪,又可适用于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一般犯罪。③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仅适用于危害较大的图利性犯罪,其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④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出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仅适用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以自由刑为中心,这基本符合改造
注:①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53页。
罪犯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但现行刑罚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1、关于管制刑。管制作为一个刑种,是我国的独创,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当时建国之初,还存在大量既无悔改表现,又无现行犯罪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对这些人没有必要进行关押,但是不加以控制,又难保他们不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国家利用群众大生产,由群众来监督管制刑的实施。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厂、公司等只是经济组织,不是专政组织,它们没有义务对被判管制刑的罪犯进行监督。由此可见,管制刑赖以生存的历史条件早已消失,同时《刑法》第38条—41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其刑期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度扩大点讲已明存实亡,管制刑罚的存在已失去了意义,废除管制刑是刑事立法发展的必然。
2、关于拘役刑。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一个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的过程,常常超过6个月。按照羁押1日抵拘役期1日,经常是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超过了被判拘役的刑期,导致拘役刑没有意义。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拘役的适用范围比较广,但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拘役刑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3、关于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的罪犯,判15年的有期徒刑大轻,就只能选择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而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至少10年,死缓在实际执行至少12年后,就可以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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