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作为检察人员,在情感的体现和运用上,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职业的要求,当面临情与法的冲突时,要坚定地把法律放在首位,敢于顶住各种歪风邪气和无原则之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因此,这次整顿要坚持从检察机关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中查找问题,从查处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中查找问题,从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中查找问题,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中查找问题,从已发生的被纠正或决定赔偿的错案中查找问题,从复查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捕、不诉的案件中查找问题,从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的案件中查找问题。同时要坚持开门整改,广泛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查找问题的过程中,要勇于联系实际,敢于触及思想,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深挖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二)以执行“禁令”为重点,确保办案安全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省院依法安全办案“八条禁令”都是办案安全的保障,已颁布多少年了,干警都知道这些禁令,但在执行中仍有违反。为了突破案件,不顾办案时限和程序规定,认为只要案件搞准了,超期羁押没有关系;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程序上可以变通。在这种执法观念的指导下,有的地方经常出现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现象;有的没有立案就采取强制措施;有的案件没有侦查终结就办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以“合法”地延长侦查期限;有的为了获取有罪证据,不惜对犯罪嫌疑人体罚虐待,甚至对证人变相施加压力;有的在看守所或检察机关讯问室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的在案件初查阶段不经检察长批准接触被调查对象等。这些情况说轻了是违反规定,说重了是违法办案,明明知道是违反规定办案。为什么制定这些禁令,首先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不能因为怀疑其犯有某种罪行就任意践踏其合法权益,就无视其基本人权。
即使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其有罪,没有依法剥夺的权利,依然应当予以保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在执法观念上,一定要牢固树立保护人权的意识,把保护人权的要求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其次是保障办案安全。高检院、省院规定的“禁令”,对办案的权限,对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无安全措施办案,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就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第三是保护我们的同志。省院《依法安全办案八条禁令》明确规定,违反禁令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造成涉案人员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先停职,再根据情况依纪依法处理。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也规定,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这些规定是很严格的。如果违反了,出了安全事故,是要处理人的。虽然是为工作,要保护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要严格执行各种“禁令”,在“禁令”面前不可越雷池半步。
(三)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严格执行制度
关于规范管理问题,这次主要强调三点:一是饮酒问题,二是车辆管理问题,三是扣押款物管理问题,因为在这方面出问题最多,最近处理的两起违纪问题,都是因为饮酒过量和警车私用。
首先是饮酒问题。中政委把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喝作为“禁令”,市院在1996年专门下了禁酒令,严禁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喝,严禁工作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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