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引爆庞、许携带的炸炮,汽车当即爆炸,庞、许被当场炸死,正在此处经过的3名公民被炸成重伤,广场中心的雕塑被炸毁。对此案的处理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实施的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为: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素有积怨,曾多次聚众斗殴。此次被告人又纠集多人在一起,经过密谋策划,预备了猎枪、手雷等武器,主动出击,寻求报复,足见他们主观上有杀伤对方人员的故意,因此应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斗殴罪与爆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其主要理由是:双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爆炸物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因此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与爆炸罪。应当说第二种意见考虑的思路是正确的。笔者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其理由是:一是被告人一伙与被害人一伙曾多次发生互殴。这一次双方又是出于争霸、报复的目的而发生互殴,本应定聚众斗殴罪,但由于林某开枪击中陆某致其死亡,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林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二是聚众斗殴行为的场所一般是公共场所,假如在聚众斗殴中使用爆炸物作为武器,不仅会杀害对方人员,而且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务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五、聚众斗殴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分子有时在单位、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进行聚众斗殴活动,这时易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相混淆。三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犯罪的形式都表现为“聚众”。但他们之间还是有着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三者之间最根本的不同表现在目的、动机上。假如行为人由于精神空虚或者反社会的阴暗心理所驱使,为寻求刺激显示自己对社会公德、国家法纪的公然藐视而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假如为了实现个人不合理的要求,采用聚众闹事、甚至聚众斗殴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满足个人要求的目的,则应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次,三者之间在犯罪情节的要求上也不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要求“情节严重”,而后二者必须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处罚
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不仅要处罚首要分子,还要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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