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定性是正确的,这也是我们区分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事件所应把握的一般原则。
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事件的区别,还需把握的另一点是:应当注重因民间纠纷引发互殴事件向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实践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如甲、乙两人相邻,因乙家建房影响了甲家的通风、采光,两家庭成员发生斗殴,后经调解,乙家支付了赔偿费用,但两家矛盾自此不断,某日甲方雇请打手十余人,乙家闻讯后亦雇请打手近十人,双方发生械斗致三人死亡,两人重伤。此时斗殴的性质应当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假如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雇请打手,或者纠集社会无关人员结伙斗殴则应当认为事件的性质发生了转化,此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具备了炫耀武力,争霸逞强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已由一般的斗殴事件演变成聚众斗殴,此时,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三、单方聚众斗殴的情形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单方的聚众斗殴犯罪和寻衅滋事罪两者有一些共同点,主要是两者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行为方式
上都表现为单方引起事端相互打斗等。但仔细研究分析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1)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同:无论是单方或者双方的聚众斗殴罪,其动机和目的是争霸一方、为所欲为、包袱他人从而破坏公共秩序,而寻衅滋事多是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而破坏公共秩序。(2)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而寻衅滋事不限于“聚众”形式,单个人也可以构成犯罪。当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相互打斗时,由于其中的一方是因无辜受打而被迫还击的,主观上无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所以只有肆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的一方才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寻衅滋事行为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行为,是不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本意的。分析一则案例:甲方6名人员进行同学聚会在某饭店就餐,席间因为斟酒水不慎,而沾到邻桌的乙某等3名同事身上,双方发生口角,甲方即用酒瓶砸对方,进而有殴打对方致一人轻伤。对这事件的定性,有同志认为应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罪,笔者认为此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甲方的6名人员的聚集原因是同学聚会,而非为了斗殴的聚众,其动机也不同于聚众斗殴的争霸一方,而更多地表现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的动机。(3)处罚的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寻衅滋事罪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并达到了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
四、聚众斗殴中使用爆炸物作为器械的行为如何定性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物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要讨论的是聚众斗殴中使用爆炸物作为武器如何定罪的问题。例如:被告人林某、陈某、李某等人为一方的流氓团伙,与陆某、庞某、许某等人为另一方的流氓团伙,曾多次聚众互相斗殴,结下积怨。2005年3月9日晚,林某纠集陈、李等人在市一招待所内密谋报复陆某等,次日上午林某纠集陈、李等人,带上林某预备的猎枪1支和小口径手枪2支及手雷3枚,乘坐李某驾驶的一辆北京牌吉普车,在街道上寻找陆某等人。当日中午12时许,在市区一影剧院前广场双方相遇,陆、庞、许等人也驾驶一辆面包车,双方发生斗殴的过程中,庞、许等人回到车旁预备用炸炮袭击对方,林某见状,持猎枪朝陆某射击,击中陆某头部,陆某当场死亡。与此同时,里李某朝陆某等的投掷了一枚手雷,手雷在车内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