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救助,等等。这些救助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据市委政法委调查,去年全市实施的各类司法救助金额达600多万元。可以这样说,是群众迫切需要得到现行法律、法规无法为其提供的司法救助,催生了我市新类型的司法救助模式。但是,我们要看到,我市司法救助工作也存在救助范围较为狭窄、救助经费难以保障、救助工作分散实施等不少问题。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就是针对这种现状,整合现有救助工作措施,拓展司法救助范围,建立一整套“统一规范、体系完善、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从机制建设入手,是抓好各项政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这是被我市和各地政法工作实践反复证实了的道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也应该从机制建设入手。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包括经济救助机制、法律援助机制、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三个方面。对这三个方面的机制建设,市“两办”《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已有具体要求,我不再重复。这里,我着重强调一下每个机制建设的重点。
(一)经济救助机制建设的重点。这一机制建设的目的,是对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财力支持,使其打得起官司。重点要抓好司法救助基金的治理使用,这是这一机制能否保持生命力的要害。一是明确救助对象。司法救助基金用于辖区内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救助。这一救助是对现行法定救助的一种补充,并不是要代替现行法定救助。凡是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的救助,如对诉讼费的减缓免,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在司法救助基金的救助之列。二是规范救助程序。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救助基金的救助程序,既要体现“合理分权、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管用分离,不能把救助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又要坚持“高效便捷、相互配合”的原则,方便群众,易于操作,不能搞得过于繁琐。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既要坚持“相同情形、相同救济”的原则,不能厚此薄彼;又要坚持“区别情形、区别对待”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三是加强治理监督。这是非常必要的,是对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各地和各级政法机关既要加强内部的治理监督,又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用好每一笔救助金,发挥司法救助的最大效用。
(二)法律援助机制建设的重点。这一机制建设的目的,是对法律知识贫乏的群众提供智力支持,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争端,使其打得了官司。重点要抓好:一是整合好现有的法律援助资源。要按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以及律师等在各类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把法律援助贯穿于各类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使群众能够较为便捷地获取所需的法律知识。二是提供真实的法律知识。不能出于某种需要,哪怕是十分冠冕堂皇的理由,而提供不真实的法律知识。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职业道德问题,而且关系到法律能否在现实中得到良好的运行。个别的无理上访事件,就是因为当事人获取的法律知识是错误的,甚至是受到所谓“高人”的“指点”。当然,这些“高人”的“指点”,肯定是错误的法律知识。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五五”普法,既是我市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种面上的法律援助。不久前,我市已召开全市“四五”普法总结表彰暨“五五”普法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对我市的“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各
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的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三)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建设的重点。这一机制建设的目的,是对已经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证人、举报人、鉴定人提供安全保障,切实解决日益严重的“取证难”问题。重点要抓好:一是强化打击力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