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司法、旅游等部门认真制定信用等级标准,建立了经营者信用档案。特别是检察机关、建设部门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工商部门实行的“黑名单”制度,为加强市场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业服务中,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要认真研究制定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要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信用的分类管理。 第二,要促进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是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只有当信用信息可以查询匹配,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识别,才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而提高失信的成本,才能让守信者享受到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回报。近年来,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不少地方在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作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来看,信用信息不对称、不畅通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采取打游击的方式规避市场监管,它们在这个地区或领域有了不良记录而难以生存,就跑到其他地区或领域图谋发展。因此,要在完善各部门市场诚信记录的基础上,建立市场诚信信息共享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市场诚信记录联网,真正使那些失信的市场主体寸步难行、无处立足。一要加快整合市场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整合工商、税务、海关、商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并逐步将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二要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三要构建统一的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电子信息技术,在本系统市场诚信记录联网的基础上,实现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的联网,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依法定期发布经过科学认证的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方便全社会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 第三,要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市场。市场诚信体系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发育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市场交易信用关系日益广泛,工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规模不断扩大,对诚信服务业的成长也提出了紧迫要求。但是,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展迟缓,供与求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一方面社会和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足,影响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信用服务企业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方法不规范,信用产品质量不高,制约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培育诚信服务市场,努力扩大信用产品的需求和供给。要通过政府鼓励示范、增强市场诚信意识、引导企业重视失信防范机制等措施,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要在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