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度。
三、制定再审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
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各种经济、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也与日俱增,水涨船高,再审案件也会随之增多,对再审案件该不该收费,如何收费的问题,应作更具体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再审案件的当事人收取一定数量的费用是合情合理的,也可遏制一些滥用再审权的当事人。因为,第一,作为决定再审的案件,按照程序审理,需做大量的工作,有的再审案件比办理一件新案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还大,既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及财力,就得讲诉讼成本,应该收取一定的费用。第二,社会上总有那么?quot;聪明人",热衷于打官司,但又不想花钱,因为现在再审收费各地做法不一,有空子可钻。第三,社会上总有些蛮不讲理的人,明知自己理屈词穷,输了官司,却硬要屡败屡诉。若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具体明确地规定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对一些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约束,加重其诉讼的成本,可有效地限制一些人无休止地缠讼,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及尊严。
四、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启动,申请再审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件一旦进入再审,按现行的办法必须先中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一些当事人利用这一点,通过种种途径,想方设法,启动再审程序,拖延案件的履行;有的则乘机转移财产;有的则利用当地的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搞"肥水不流外人田",逃避债务。这种再审权的被滥用,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新的不公正。如我院依高院二审生效判决到深圳市执行一单位拖欠租赁厂房设备款一案,我院已依法查封了该单位的房产,且已执行部分款项,但是该单位通过某种途径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调卷复查已近五年,杳无音讯。本院依法执行中已查封的财产,按特区的规定,每半年得续封一次,否则自动解封,当事人每6个月就得请法院派人到深圳去续封一次。这种损失,今后由谁承担?该案执行标的700多万元,延误这几年,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谁来承担?!由于这种再审对申请再审方无任何限制与约束,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笔者认为,带有财产内容的经济、民事案件一旦再审程序启动,申请再审人就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这就为再审后,如果维判或改变不大,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便可望得到补偿。未能提供担保的,则驳回其再审申请,这样便可防止和避免再审权被滥用。
五、应当弱化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