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增大法院的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如何正确行使审判监督权,防止审判监督权被滥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范工作:
一、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法院就必须在社会上树立起应有的权威。这种权威的获得,不仅得力于国家的强制力,更重要地是源于民众内心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以及对法官高尚的人格和公正执法职业形象的信任。法院之所以成为法院,就是因为它是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代言人,社会上的种种不公最后都能在此获得正义的救济与衡平。目前,法律对于提起再审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要求不够严格、具体、约束不力,从而导致大量申诉案件的产生,加之上级法院、人大、党委、政府等部门及位高权重的领导批转复查的案件过多,出于各种考虑,这些案件最后都得进入再审,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美国一位大法官讲的这句话很值得我们深思?quot;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为了逐步减少再审程序的启动,以真正实现两审终审制,树立司法权威,笔者认为,下列案件不应进入再审程序:①凡未经过二审的案件,不能进入再审。因为我国是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对一审判决,若当事人认为不公或者存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上诉解决,为什么要舍上诉取申请再审呢?法律不应鼓励此种违背常规的做法。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应再审。究其原因,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享?quot;终审权",这就是权威的体现。③已经再审过的案件不应再审。"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树威则乱",一经再审,就不允许当事人无休止地缠诉下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④只要在程序和实体上不存在重大瑕疵的案件不应进行再审。⑤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再审时效的,不应进行再审。
二、努力提高法官素质,从内部上防止法官滥用审判监督权
目前,有的法官素质不高,在案件的审理上,有的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审判质量不高,也是导致再审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由于我国对法官选拔缺少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限制,造成法官队伍参差不齐,未能保障最优秀的法官坐在审判台上。加之前些年立审不分,立案的随意性大,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迟延案件的履行,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和途径启动再审程序。一些法官由于素质低或某种原因,迎合了一些当事人的需要,把本不应立的案立了,立案后,有的下裁定或通知,有的直接给下级法院一个电话,建议该案暂缓执行,下级法院又不得不听从。这样,使得一方当事人通过代价颇高的司法程序获得的权利又高悬于空中,得不到具体落实,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笔者认为:①应严格贯彻立审分离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quot;三案",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②严格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结时限,杜绝久拖不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③严格法官的办案纪律,减少和防止法官违法违纪及其它腐败行为。必须严格规范和监督法官的行为,在现行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法官违法违纪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不应当只将监督的注意力集中在法官的错误裁判上,而更应当对法官违法乱纪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监督。④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官淘汰制,规定法官办案的一定错案比例,低素质、低水平、品行差、屡办错案的法官,要坚决从法官队伍中淘汰出去,使那些不加强学习及自身修养,又好滥用职权者,不愿、不能、不敢办?quot;三案",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办案的质量,将错案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