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的党组织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所有案件都要进行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和有关部门。
8、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10、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呈送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报送。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理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决定代替通报。
12、结束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
13、结束后应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二、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㈠受理
受理案件材料要求:
1、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审批的请示;⑵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⑶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错误事实书面材料;⑷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⑸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2、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⑴立案依据;⑵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⑶错误事实书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意见及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⑷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⑸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3、申诉案件的提出应具备下列材料:⑴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⑵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的复制件;⑶具体申诉请求和理由。
4、呈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备案的报告;⑵调查报告;⑶处分决定和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⑷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或纪检监察室
对其意见的说明。
㈡审理
1、案件移交审理后,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由两人审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审理,其中一人主办。
2、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⑴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判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⑷调查活动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⑸被调查人如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和调查部门的说明能否将其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
3、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主动同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证据的,由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予以补证;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直接调查补证;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5、审理承办人草拟审理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⑴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⑵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和主要证据;⑶被调查人的申辩及对该申辩的说明;⑷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政策法规依据;⑸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意见;⑹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6、审理报告经负责人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