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 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 详略得当,
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
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
3、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4、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不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5、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叙述,不得混为一谈。
㈣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对于以前所处理的错误可在履历中写明,不能新老错误捆在一起,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3、受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不能株连无辜。
4、处理违纪案件时,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违纪者的态度好坏要有具体事实,不能将其合理申辩者看作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理。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应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㈤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