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一种工作方法,也是一门艺术。做好调解工作,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全省法院广大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要利用我们创办的“法院大学”,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专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依法高效进行。
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三要进一步拓宽调解的适用范围。民商事案件,是开展调解工作的重点。在现阶段,无论案件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在再审期间,无论是在立案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在基层法院、还是在中级法院,除了因为特定的程序或案件性质本身不得适用调解的外,只要有调解可能的,都属于调解的范围,都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凡是没有经过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不要轻易判决,特别是对于那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交办的案件,以及纠纷解决后当事人仍需在一起继续工作或生活的案件,要作为重点,加大调解的力度。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调解方式在其他审判领域的适用。
刑事审判方面,要着重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诉求的作用,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对于一些重大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尝试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使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得到抚慰或补偿,相应地减轻他们的痛苦和对立情绪,从而为案件的审理创造有利氛围,但要根据具体案情审慎决定,坚决避免“以钱买刑”。此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自诉。行政审判中,对于行政赔偿案件要着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的新路子,加大和解力度,减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对抗,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执行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和可能的,要多做沟通和协调工作,支持和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执行和解,既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又切实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
同志们,做好新时期的调解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进一步增强调解意识,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圆满完成“调解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以此有力推动我市法院“调解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为构建“和谐周口”,实现周口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做出我们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