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要把我们以前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好的调解工作方法切实应用到实践中去,使之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同时要不断深入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并及时进行总结,不失时机地进行推广,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工作的共同开展。
刚才,省法院在方案中还提到将组织巡回讲课活动,为全省各级法院传授调解方法,中院也要列出具体计划,组织安排好对我市基层法院的法官包括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在内的调解业务培训,已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不必拘泥于形式。要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寻求社会各界对法院“调解年”活动的支持。全市法院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法院“调解年”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调解氛围,从而使全社会都了解、理解、支持法院“调解年”活动的开展,配合法院工作。要坚持党委对“调解年”活动的领导,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为巡回审判、诉讼调解、人民法庭调解窗口的建设争取专门的经费支持,增强物质经费保障力度。同时对于少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主动向党委报告,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法院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好“调解年”活动的评比活动。
各基层法院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迅速建立本单位的工作台帐,将各自的调解工作计划、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给中院“调解年”活动办公室。省法院将在今年6月组织开展对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的中期考核,11月底组织开展对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的年底检查,并开展评比活动。我们的《实施方案》也对此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届时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在考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因为排查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并把检查和评比结果纳入对单位、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还要通过组织开展“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调解先进单位”等评比活动,形成人人参与调解、案案力求调解的局面,使调解功能发挥到最大化,确保“调解年”活动真正在我市法院开花结果。三要明确目标,把握原则,讲究方式,扎实推进“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同志们,省法院给各级法院都下达了“调解年”活动所要达到的最低工作指标,刚才在《方案》中已进行了宣读。今天,根据省法院的要求,中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也给全市法院各单位、各部门下达了“调解年”活动所要达到的最低工作指标。各单位和各部门要对照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认真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和争创标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条不紊的把争创活动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以此推动“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而为了真正体现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真实意图,全面实现新时期调解工作目标,工作中还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要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既要加大调解力度,提高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也要防止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背调解原则,进行强制调解;要处理好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的关系,既要重视庭内调解,也要重视庭外调解,防止调解方式过于单一,增强调解效果;要处理好调解结案与审限内结案的关系,既不能因为调解而忽视审限,也不能因为审限的压力而放弃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要处理好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关系,促进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形成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网络。二要进一步增强调解能力。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