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抗中将丈夫致成轻伤,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姚某与丈夫离婚,姚某未得分文经济帮助及财产,姚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姚某丈夫离婚诉讼请求。现其丈夫又提起离婚诉讼,明日8点开庭,姚某经市妇联介绍,前来请求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我不敢有半点懈怠,我立即审核姚某所提供的材料。从姚某语无伦次的陈述及其纷杂零乱的证据中得知姚某丈夫调至深圳,是姚某倾尽其婚前及婚后所有积蓄,并把住房卖了为丈夫办理的有关手续。丈夫调至深圳后,姚随其生活一段,怀孕后从深圳回老家。后其丈夫在回探家时谎称其怀孕的是女孩而骗取姚某引产。因该案是第二次离婚诉讼,从现有证据看,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离婚,但是我认为:姚某尽管有致其丈夫轻伤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遭受毒打时防卫过当,姚某对家庭付出青春年华及全部精力和积蓄,由非转农、丧失工作和养老保险待遇、现无业无房居住,在本案中其丈夫应系过错方.姚某丈夫现在深圳工作,年收入近四万元,有经济能力,应依法给予姚某一次性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还应照顾女方姚某,于是我马上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又加班加点为其准备第二天的诉讼材料,当我将代理意见和证据整理好后已是凌晨2点钟,次日我为姚某提供法律援助出庭代理此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调查和辩论,最终姚某获得2万元经济帮助和精神赔偿,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和每年1万元的生活帮助费用,解决了其生活问题。依 法维护了姚某这名妇女弱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严把证据关。法律援助案件因不收费故很多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因经费的限制,不能详尽的收集证据材料,但我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要根据案情需要广泛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确凿充分。1999年7月17日,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为犯故意伤害罪的妇女李某担任辩护人,此时离开庭时间只有18个小时,我立即会见被告人,在会见中,被告人不能说出伤害丈夫的原因,只是流泪,在擦泪中我看到她胳臂上有烟头烫伤痕迹,我就问她怎么形成的,她哭着掀起衣服露出身上其他部位,只见她身上抓伤、秤钩伤、烟头伤触目惊心,她说这都是她丈夫给造成的,平时家中生活全是她一人操劳,丈夫只知道下棋玩耍,稍不满意就随意打骂,她长时间处在丈夫的虐待和毒打中,身上伤痕累累。这次将丈夫烫伤的原因,是因她到娘家未要来吃的,丈夫就恶毒的骂了她两天一夜不让她吃饭睡觉,并把刷碗水倒在她的身上,她一直隐忍不言,因为她知道如果稍一还口。就会招来更大的毒打和责骂。当骂累了的丈夫终于睡后,她含泪整理家中东西,发现家中花生油中有小虫,就将油放到煤球炉上烘烤,又听到丈夫在睡梦中仍然骂她,这才压不住心中的怒火,顺手将锅中的油浇到丈夫的嘴上,丈夫一声喊叫让她惊醒,她意识到自己闯下了大祸,急忙叫人将丈夫送到医院,自己穿着拖鞋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听完李某的陈述,我冒着酷暑高温,立即到法院仔细阅卷,从案卷中了解案发原因,当晚又到李某所在的村里找群众了解情况,一夜未眠.经过艰苦努力的广泛走访调查,终于掌握了被告人李某长期受丈夫殴打虐待厚达102页的事实材料,证实被告人犯罪是在被丈夫污辱折磨后,出于义愤才将烧热的花生油浇在熟睡的丈夫脸上,造成丈夫毁容,重度残疾,构成重伤的犯罪事实。根据调查材料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力陈被告人犯罪系由其丈夫过错引起的,是义愤型犯罪并具有自首及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材料让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李某受到法定刑内最轻处罚,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把妇女儿童维权涉诉案件的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一名女律师,在长期与妇女、儿童等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