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我院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医院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县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
三、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临床服务中,接受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县医院及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行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我院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为组织预备和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教育阶段(4月-5月)。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把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的情况,制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同时上报县卫生局。之后,集中1个月的时间,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心、自治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卫生厅、州、县的《实施意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月)。对照卫生厅及县党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组织本院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县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帐户,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注重维护医院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
济,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熟悉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稍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熟悉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已把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科室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查纠问题。
凡于2006年10月31日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整改提高阶段(11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