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的,党内也只能有一种为一切党员所共同遵守的统一的纪律。如果党的纪律只管一部分人,却管不了另一部分人,那就破坏了党内同志间政治平等这一无产阶级的政治原则,破坏了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近年全国查处的违纪案件分析看,大量的违纪者并非因为不懂纪律。他们之所以敢于明知故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地方的党组织纪律涣散,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替违纪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该追究的不追究,该查处的不查处;有的口头上也说要严格执纪,但一涉及具体的人和事,就怕查死了经济,查没了政绩,查坏了形象,往往下不了手;有的以批评教育代替纪律处分,以经济处罚代替党纪处理。这样一来,党的纪律没有了,党的一系列大政策、大策略也没有了。对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党员的党龄长短、资历深浅、职务高低,也不论是机关还是基层组织,都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遵守和执行纪律,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
坚持党的纪律的同时,共产党员还要自觉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因此,党员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做维护统一的表率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气氛浓厚,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的事业就会受到挫折。中国共产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党的创建到遵义会议之前。在这一阶段的前期,我们党还是重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党在创建初期,当时提交中共一大讨论的党纲就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宣布,“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1927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但党当时毕竟处在幼年阶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党内民主发扬得不够,特别是陈独秀在党内实行家长制领导,使革命遭受严重失败。以后以王明为代表的三次“左”倾错误也同样把集中制推向极端,压制党内民主,搞“一言堂”,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又使革命遭到很大挫折。第二阶段,从1935年五月遵义会议到1957年上半年。遵义会议结束了“左”倾错误对党内的统治,我们党开始建立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也进一步建立健全起来,并且逐步形成了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包括周恩来、朱德等同志的坚强的领导集体,党内民主集中制有了很大发展。这以后,党内虽然也曾出现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倾向,但中央采取了很多措施,特别是 1948年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以及中央九月会议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有效地克服了分散主义倾向,使民主集中制又有发展。一直到1957年上半年,由于党较好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党的正确领导和党的事业的迅速发展,党领导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第三阶段,从1957年下半年到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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