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详见已发的苏教[2001]7号文件。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3、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各校要对各种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切实符合本校实际。要狠抓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的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校长、园长负责。要加大责任查究力度,对造成重大刑事、治安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单位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权。
4、健全组织,加强防范。各校要在有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安全保卫组织。要继续抓好“人防、技防、设施防、制度防”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切实加强防范体系。对校园内的外来人员要进行认真的清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要责令其立即离校;要加强门卫值班制度,未经学校批准,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开展活动;要认真做好学校防盗、防火灾、防爆炸工作;要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已承包的食堂,学校仍应对其加强监督,严防食物中毒;查出的危房一定要按规定处理;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再次进行清理整顿,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5、排查矛盾,维护稳定。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不安全因素的动态,定期开展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落实控制措施。对师生的思想教育要落到实处,积极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开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有效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单位的政治稳定;如单位出现事故,应立即报告市教委及所在镇领导,不得拖延和瞒报。
6、规范审批,确保安全。学校举行校外活动,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注意交通安全,如用车,应租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车况好的车辆,不得租用个体车辆。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今后学生不得参加商业性庆典及庆祝演出活动,如参加社会有关活动,需经市教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