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协会的各种文件精
神,遵守协会的各项工作纪律,并且做到工作纪律与学习相统一;
(二)贯彻、执行协会的各项方针、文件、决定,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与协会每次活动,勤勤恳恳,艰苦奋斗,并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服从协会各执行委员会和各部门的领导;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切实联系广大同学,及时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为反映问题同学的情况对外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必须向所在的直属组织说明退会原由,并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
协会执行委员会收到会员退会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假如批准申请的,应当由协会办公室书面公告全校,退会人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交出会员证,并协助接班会员完成交接任务。
第十三条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对于不执行协会的领导,违反协会章程的队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对于被除名的会员,要在除名决定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交出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不过协会的组织生活,或连续三个月不做协会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离协会。会员自行脱离协会,应由协会办公室决定除名,并报执行委员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办公室通报全校并申明该会员的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大学生维权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其常设执行机构为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由协会全体会员参加。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的学年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对一学年中,协会各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讨论并决定一些有关学生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本届协会执行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表彰或处分协会会员的提出与表决;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协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
议;
(三)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六)领导和监督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协会的行政办事机构有:会长、副会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科、对外联络部、控申接待处、网络信访处、政法咨询顾问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会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全面主持协会工作。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情。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协会工作,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发布命令。
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