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七大之前的一次研讨会上,学者们对这一规划的进展情况作了论证评估,他们的结论与十七大的报告不谋而合,那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党的十五大与十六大都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一论断也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同。
在2007年10月13日于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华发言伊始,就力求廓清“法律体系”的语境含义。他认为,我们通常用“法律体系”这一术语来描述三个不同的法律现象。第一即legal
system熓窍喽杂诰济、政治等其他学科领域的一个广义概念;第二是system of the
law煵灰灾鞴垡蛩匚转移的法的内在结构;第三则是指按年代或部门来划分的制定法的体系。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应以法制、法的体系、立法体系分别界定上述三个法律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认同孙国华的观点,他补充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的含义,一是指立法的结构,即所谓的纵向体系问题;再是指横向的部门法的结构及其构成。也就是说,我们是在立法体系这一层面来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者们进而认为,经过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目前距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已渐行渐近。
传统与西学,如何取舍
传统与西学的取舍问题,从中国近代至今,一直是个难题。早在20世纪之初,沈家本主持修律之际就曾指出:“当代法治时代,但若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学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直至今日,我们仍在思考:如何有效地借鉴西方律学,如何不失本国优秀的法律传统?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根据个人体会,总结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两大特点。其一,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的建构型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的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它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的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近三十年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围绕重建社会秩序和推进改革开放展开,第二是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展开,第三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展开的。另一特点是兼收并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它是以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当中看到中国传统法的影子,又可以看到德国法、法国法、美国法、英国法、日本法的影子,但都不是其中的任何一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发现,在谈到法律的时候大家都有一点不自觉,就是我们可以供以交流的语言概念实际上都是西方的,换句话说我们很难摆脱这样的一种困境,按照今天时髦的说法这是一种语境。在这样的前提下更有必要来审视自己的传统,历史不应该仅仅被解读为过去的事。比如,美国人有种观点:政治都应该是地方化的。但是反观中国两千多年的政治设计,有一个突出的规则是禁止回原籍为官,这和美国人所说的政治应当地方化是相矛盾的。所以说,当我们选择一种理论模仿一种制度的时候,不得不关注中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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