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那些《规定》中没有列出法律又未禁止公开的信息和政府应该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
(4)明确界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政府信息中有一些不宜公开的信息,若将其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个人或者组织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即使政府透明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其政府信息中也都有一些在相关立法中明确不公开的内容。《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除需要预公开的事项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多样
《规定》根据政府公开的不同内容,规定了不同的公开方式。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决策、财政、人事方面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媒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设备设施、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开。《规定》列出的这几种方式都是目前比较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选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便于公开知晓、查阅。值得一提的是,利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这种方式,目前各级政府及大多数政府部门都已在进行,只是公开的内容和程度不够。现在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为一种法定的公开方式,有助于推进电子政务工作。
在公开方式中,《规定》还设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即预公开制度。按照这项制度的要求,政府发布各种政策、规章以及实施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政府领导成员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展专项的社会咨询活动,围绕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各界人士进行讨论、论证,或举行听证会。从立法角度确立预公开制度,使该项制度的实施更具强制性,有利于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具体
《规定》设专章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操作性。在有关信息公开程序的规定中,较具特点的是以下几项程序:
1、应予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申请公开程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但难免会出现行政机拖延公开或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给予个人和组织一种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性权利。《规定》提供了这样一种程序。
2、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重点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问题。按照《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是:公开权利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被申请机关受理并送达受理回执、被申请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3、暂缓公开的程序。《规定》规定了暂缓公开的情形,即对于被申请公开的特定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只有在该信息的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得力
为了保证《规定》的内容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规定》规定了一些监督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一般监督检查。市政府政府公开主管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各部门和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政府监督信箱等。
2、评议考核。《规定》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目的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法行政。
3、提供法律救济途径。按照《规定》,公开权利人不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