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为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市政府常务会议于10月14日讨论通过了《*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对于打造“阳光政府”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规定》共有7章34条,主要就立法宗旨、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法律监督、法律救济、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范。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
《规定》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原则、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不收费原则。这六项原则是《规定》的精神所在。这里特别提一下“真实、利益平衡和不收费原则”:一是真实原则。该原则要求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不得故意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的信息。政府机关由于提供虚假信息或不透露信息给个人或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二是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个人或组织行使其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时,不得侵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和地区通行的做法。《规定》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应当以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所谓例外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并且该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要由物价部门核准。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减免收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广泛
《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详细列举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广泛,包括:一是决策方面的信息,如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设定依据;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承诺办理的事项和完成情况等。二是财政方面的信息,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技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等。三是人事方面的信息,如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及结果等。四是行政行为方面的信息,如行政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途径及处理办法等。
在这些规定中,以下几项规定较有特点:(1)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相对人公开有关信息,即应告知其决定机关、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既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出的要求,又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程序规范。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有这样的要求。这一规定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产生重要影响。
(2)规定了应该在机关内部公开的有关信息。内部信息与公众利益无关,涉及的主要是机关内部的管理事务。它所保障的是公务员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的知情权,因此无须向社会公开。应向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等。
(3)规定了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共同特征,它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