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腐败的主要“病灶”。法治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可以避免“人治”的随意性、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加大治本力度,构建反腐保廉预防体系,迫切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既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打击腐败行为,也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倡导和保护廉政勤政行为。一是加强立法,制定、修改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这些年,我市充分利用全国人大赋予的地方立法权,把一些比较成熟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的制度上升为廉政法规,尤其是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新的行政、经济政策的出台及实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政府采购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依法行政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等,并在规范、完善、有效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用法规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二是建立防范性的法制约束。积极推行政府的机构职能、内部管理、投资行为、招标采购、行政程序、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包括费改税)、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九个法定化”,努力形成政府权力运行中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责任明确的工作流程,促使工作人员只能优质、高效地照章办事,没有推诿拖拉、敷衍了事的余地,更没有以权谋私的机会。三是加强惩治性的法制约束。提高反腐败工作水平,关键的一条是要善于依法惩治腐败,增强震慑力。近年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抓大案要案,绝不给腐败分子留有藏身之地。只要发现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不管涉及谁,不论有什么关系和背景,都坚决查处,严惩不贷,确保有纪有法必依,违纪违法必究,执纪执法必严。四是加强对执纪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执纪执法机关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落实违纪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
四、以强化权力监督为关键,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大量事实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强化监督,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来,我市在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作了许多探索。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监督。出台了《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规定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经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要末位发言,并实行决策程序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用制度制约主要领导个人说了算。同时,健全党代表的活动制度,每年组织党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赋予他们对有关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进行质询的权利。二是健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探索建立上级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负责人与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制度、下级党政“一把手”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抓反腐保廉工作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制度。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按照“对口设置、集中派驻、统一领导”的原则,设立了6个纪检监察派驻组,加强对派驻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委派行政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对政府大型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廉洁高效。三是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党政机关作风开展一次“开门评议”活动,并同社会群众的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公开排出名次,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强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1995年以来,共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600多个,资金600多亿元;审查批准的超收安排资金逾100亿元,其中被否决或调整的项目有8个,涉及资金1.27亿元,起到了很好的制约作用。市委、市政府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