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集中审理范围。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和区纪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党纪政纪案件初查、立案、处理权限的意见》和《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的要求,确定乡镇街道、区直部门所办理的党纪政纪案件一律纳入区案件集中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规范集中审理工作程序。一是初审。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自办案件调查终结,确认已经构成违纪,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由该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做出初步审理报告,经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区集中审理委员会申请,并按《实施方案》要求提供材料,区纪委审理室和检查室主任进行初审,提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对案件卷宗材料不齐全等问题,不予受理并责成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限期查补,符合条件的填写《集中审理案件呈批表》。二是明确审理人员。由区集中审理委员会确定集中审理人员及主审人员,并确定集中审理时间和地点,及时组织审理。三是集中审理。集中审理会议由主审人员主持召开,发案单位列席会议,采取听、看、问、析的方法进行集中审理。听,听发案单位介绍案情。看,看该案的证据是否充分;看是否有将不应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认定了,应作为处分依据的漏掉了;看被检查人对调查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是否认可,不认可的,对被检查人所作的陈述是否作了说明;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看量纪幅度是否宽严相济。问,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在违纪事实、证据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疑问,要求办案人员做出解释和说明。析,在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人员就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后果等五要素,由表及里,由里及果进行透彻分析,各抒己见,发表意见,开展辩论,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主审人对审理意见进行汇总、宣读。同时,做好案件审理会议记录,并根据集中审理会议意见拟定集中审理意见。四是下达集中审理意见。集中审理意见形成后,审理委员会成员在《集中审理案件呈批表》上签字,主任签署意见。形成的书面集中审理意见由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迅速下达到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呈报同级党委会或镇长(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五是做出处分决定。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依据集中审理意见和区纪委常委会批准决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处分决定。若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案件所在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及时向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审理委员会视其情况进行再审后提出意见,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依据区纪委常委会审定的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处分决定。
(四)在程序和规范的指导下开展案件集中审理工作。审理工作标准高、要求严,从事审理的工作人员责任重大,对此,我们提出了四项工作要求。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审理人员要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干扰,以事实为依据,法纪为准绳,依纪依法审理好各类违纪案件。二是严格遵守案件审理的各项规定。要坚持先审后定的制度,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自办案件,必须经过集中审理程序。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审理工作条例和规定,遵守审理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格审理回避制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审理好每一宗案件。三是严把审理“四个关口”。①事实证据关。坚持真实、客观地再现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具体。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具有锁链关系,各种矛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