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增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既是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为解决乡镇街道、区直部门案件“自查自审”问题,指导和把好案件质量关。根据市纪委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在保证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办案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变的基础上,推行了乡镇街道、区直部门自办案件实行区纪委监察局集中审理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于提高基层办案质量和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区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案件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机构不健全,案件查、审不分。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因编制有限,未能设立案件审理机构,长期以来都是由案件检查人员自查自审,虽然有的乡镇街道确定了兼职案件审理人员,但大多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虚设。二是人员变动频繁,业务素质不高。因近几年来的机构改革频繁,特别是乡镇街道机关人员大幅减少,而乡镇街道工作任务又繁重,乡镇街道对所有机关人员的工作实行统一调配,确定的纪检监察干部也是一人多岗,根本无法潜心专学习和研究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三是证据和程序意识不强,案件质量不高。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案件的突破,而忽视了案件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全面完整性,重主观判断,轻客观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不严格履行受理、审核、审议、批准等案件审理程序,先下处分决定、再补开会议。处分决定文书也不规范,语言不严谨,缺乏逻辑性和总结归纳,适用条规不够准确。四是量纪不平衡,执纪不到位。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案件审理中量纪的宽严尺度把握不一致,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存在畸轻畸重现象。处分决定不按规定宣布执行到位,常常使处分决定成为一纸空文,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得不到保证。
二、推行乡镇案件集中审理的主要做法
为增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2009年、2009年,我区分别推行了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案件集中审理工作,有效地解决了自查自审、查审不分的问题,较好的把住了案件质量关。截止目前,已集中审结乡镇和区直部门党纪政纪案件32件,无一申诉。
(一)健全集中审理工作机制。一是成立工作机构。成立了由区纪委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成员为审理室、检查室主任,一名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一名区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区集中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自办案件集中审理工作。并对区集中审理委员会成员中两名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一名区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案一定,使纪检干部都能轮流参与集中审理工作。二是精心制作方案。我们深入基层充分的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精心制定了《乡镇街道自办案件实行区纪委监察局集中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下发到九个乡镇街道纪委,今年又将区直部门纳入集中审理范围,使集中审理工作操作有方案、操作有程序、操作有要求。三是充实审理力量。为扎实推行集中审理制度,面向全区在编人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了一名思想政治素质高、作风扎实的人员,充实到区纪委审理室,增强了审理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