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
(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要案件查办措施
案件查办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进行。信访初核案件由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干管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查案需要,可从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办案经验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整个查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二)交叉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从案发地外的其他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能力的办案人员实行交叉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由案发地纪委或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派办案人员协调指导。
(三)联合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从检察、审计、公安、司法、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
七、工作报告
(一)每月工作情况简报。这是基层干部管理的常规工作。内容有本月出勤及开展工作内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监督工作报告。主要解决在履行领导班子工作监督职能时,出现的特殊问题。内容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的执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符的,自己无力纠正的情况。
(三)案件查处备案报告,主要预防案件查处中检审合一的问题。各级在查办案件中,依照规定必须履行立案、案检、案审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检在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可进行,如果审、检合一就难免出现量纪奇轻奇重的问题,还会出现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须履行报告审查备案,若有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作目标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代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