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和规律,也反映了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要以公平求和谐。公平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是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基本理念。而司法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人们之间的纷争不能自己解决时,当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侵犯时,人们就会寄希望于司法机关,期求司法机关能够通过法律公平地解决纷争,伸张正义。司法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公平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的追求。一个社会,如果达不到人们对公平的要求,就没有理由要求人们遵循它所颁布的法律和制定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也就荡然无存,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履行职能,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使人权得到尊重,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力实现公平,以公平构建社会和谐。
(二)要以效率求和谐。从法学理论上讲,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其实,效率本身就是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指标。对于群众来说,既要求自己的官司得到公正的裁判,也希望诉讼的时间不要太长。 “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如果不讲效率,久托不决,群众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就可能导致天平失衡,导致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效率不仅仅是某个纠纷与案件及时解决的问题,没有效率,群众诉求和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就可能演变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冲突”,就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无法实现和谐社会。因此,检察机关在尊崇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研究司法规律,创新检察机制,使案件在检察环节加快进度,加快周转,满足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以效率体现公正,以效率推动社会和谐。
(三)要以监督求和谐。在国家状态中,一方面,每个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生活,享受社会权利,就要遵守共同规则,使他人权利也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一部分人要代替广大人民的意志,担负执行群众共同行为规则的功能。虽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不可能全体人民都来具体地管理国家,而必须委托人民中一部分有能力、大家信得过的人,组成专门机关,授予专门职权,管理国家事务,保持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但是,如果人们只强调自己的权利,不愿尊重甚至侵犯他人权利时;如果国家权力不能体现群众意志,甚至产生腐败时,社会秩序就被打破,陷入混乱。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促进每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创建良性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
三、检察工作必须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受益者。如何通过发挥自身职能,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统领检察工作,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改革创新,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一是深化改革,实现体制创新。现行的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适应我国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现行检察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有其自身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但也不可否认,目前的检察工作还没有完全适应司法规律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