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会整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关系,很多方面涉及到社会公共事务。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客体,《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的宗教事务,是“涉及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宗教事务,有别于一般的社会公共事务,它因为具有宗教自身的特征而必然与宗教的内部事务相联系,又因为具有社会公共的性质而必然与宗教的内部事务相区别。因此,判定是否属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宗教事务的关键,不是以“是否属于内部事务”来划分,而在于看它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的力度,在于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二是《条例》体现了“重在管理”的精神。《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作为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管 理。因此,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既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如《条例》明确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备案制度,这实质上就是审批,就是管理。贯彻执行《条例》,要注意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更要注意依法加强管理,坚决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干预国家行政、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防止因强调保护而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三是要树立“保护合法”也是管理的思想。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宗旨。因此,合法的宗教活动,理应受到保护,这也是贯彻执行《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注意做到把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保护合法贯穿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正确区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避免损害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任意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合法宗教活动的保护,就是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抵制。因此,要理直气壮地保护合法,理直气壮地制止非法,打击犯罪。 四是行政执法行为要规范。《条例》在规范宗教事务行为的同时,对政府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政府部门在管理宗教事务中,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权责统一,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 3、加强领导,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把《条例》和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作为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这次会议之后,要安排专门时间,认真学习《条例》和会议精神, 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市宗教局作为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学习贯彻中的问题,抓好《条例》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宣传部门要根据中央、区、州的要求,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对外不造势,对内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和正确引导,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要抓好两点:一是要结合实际学习贯彻,不能就《条例》讲《条例》,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区、州、市党委的重要决策结合起来,与米泉的实际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找准结合点、把握结合点。这样,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才能取得实效。二是要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这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