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过程中间,开发企业与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关键。与其他的销售行为不同,房屋产权的销售是一个过程。因为房屋建设实行的是滚动开发,业主在滚动开发中,获得产权,不可能等到开发商销售完所有物业,购房人全部入住,成立业主大会之后,才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因此,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建设期的业主(建设单位)向最终业主(住户)过渡期的物业管理,也就是前期物业管理,客观上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来签订。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对象不仅是建设单位,主要还是逐渐入住的
购房人。根本上讲是业主长远利益的保证,包括对批准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预防,可以减少开发企业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划。所以,《条例》要求,购房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从而让购房人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为业主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五)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诚意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第二十条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居委会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要理顺两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学习贯彻《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主要职能作用是,协助基层政权做好居民群众政治思想工作,调解居民邻里矛盾,维护居民道德行为规范,创造良好、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通过业主公约来确定的组织。居委会是和社区对应的组织,业主大会是和物业管理区域对应。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条例》设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告知并听取居委会意见的义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同时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与其他企业一样,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服务,与居委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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