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办税服务质量,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软件(地税版)的功能和作用,不断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完善征管体制,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强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征管体系,明确征管职权职责,使税收征管工作向着更加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结合征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运行规程: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
1、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2、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
3、受理社保费的申报和办理社保费征收。
4、办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
5、经办和发放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
6、购领、缴销。
7、登记欠税、欠费台帐,进行欠税、欠费的核对,发布企业欠税、欠费公告。
8、待批企业税务事项受理(包括减免税申请、有关优惠政策申请)。
9、简易程序处罚。
10、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整理、保管、归档。
11、税源的调查、测算和分析。
12、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
13、编报各类报表。
14、纳税咨询、税法宣传。
15、软硬件设施管理。
16、窗口业的开具及运输业的开具。
17、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
18、受理举报、复议和听证。
1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税务所职责
对企业实行集中征收后,各税务所关于企业管理的职责调整为: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划片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非正常户认定、实施强制和保全措施等工作,并按规定实行户籍式划片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业务衔接
1、实行集中征收后办税服务厅要与税务所加强联接转换,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等有关信息在征期过后五日内传递给税务所;税务所、检查部门对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专项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有关法律文书等信息在审理会审理通过后5日内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2、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缴销行为的,税务登记岗通知发售岗办理;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有未缴,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岗审核、缴销;若有未结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然后办理注销事宜。
3、对税务登记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4、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务所复核,税务所将复核信息反馈办税服务厅。
5、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6、税务所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