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征管事项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的管理,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现就林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
县内所有从事林地使用权(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转让收入,应按综合征收率7.45%征收地方各税(林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除外)。具体征收标准为: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05%。该项税收由县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统一征收。
二、实行先税后证
县内所有林地使用权业主,在进行销售或转让业务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主动到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依法纳税。县林业局在办理林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对凡未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的,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每月向县地税局提供一次林地使用权转让分户花名册。年终县政府视协税情况对林业部门给予奖励。
三、责任追究
对在林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未执行先税后证规定的,按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并责成追回流失的税款。如不能追回税款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其中经办人赔偿涉税金额的10%)。赔偿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县财政在其拨款或其它款项中扣缴。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对偷税、逃税、抗税的,由税收机关联合公安、林业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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