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方式。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义务人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三)严格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管理。
1、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合法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必须向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公开拍卖,其变价收入全额解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按合同价)直接征收或委托区国土分局征收,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清算,剔除有关费用后的净收益按季缴入国库。
4、非义务教育择校生计划、收取择校费的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收入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收取,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5、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逐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四)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区执法机关出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五)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执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财政部门的合法票据,坚决杜绝收(罚)款不给票现象,财政部门印制的《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只能用于内部往来结算,不能作为对外的收费凭据。
四、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类非税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其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它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今后逐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区财政局据此编入区直单位的部门预算,其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
(二)统筹安排非税收入资金。区财政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
1、未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的全额拨款单位的非税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20%由区财政统筹;实行部门预算的,其非税收入超过预算数的部分,按50%由区财政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