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对区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提取、收缴、追缴、募集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收取的收益。
(六)其它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收益、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它非税收入。
二、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及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领购、发放、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区级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区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方案;监督检查区直单位和下级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三)区财政局及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区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区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三、改进非税收入征缴方式
区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主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在代理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区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