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部分省市的反映,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i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不同通用名称和配方的口服复方制剂是否应执行统一价格存在意见分歧;复方谷氨酚胺颗粒剂尚无国家正式标准,为此,决定取消发改价格〔2007〕751号中规定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和复方谷氨酞胺颗粒剂价格,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临时价格。
二、鉴于阿司匹林缓释片部分规格品已转成非处方药,按照有关规定,阿司匹林缓释片应列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取消发改价格〔2007〕751号附表一中规定的阿司匹林缓释片价格,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价格。
三、发改价格〔2007〕751号附表一中西吡氯铵(定价序号937)剂型应为“含片”。附表二中异丙托溴铵(定价序号937号)吸入用溶液剂规格应为“250ug︰2ml*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吡喹酮等260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二、已经停止生产但仍在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五、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六、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与小针在质量标准上存在争议,取消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中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暂由各地根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