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不应当局限在生物学试验上。
4.当生物学评价确定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委托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来进行。
5.在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
(1)在进行动物试验前,先进行体外试验;
(2)按要求充分并合理地利用试验动物资源,优化试验方案,降低试验成本。
6.应当按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对报告的要求,出具《生物学试验报告》。
注:生物学试验报告可不与型式检验报告一起出具。
7.《生物学评价报告》可以考虑(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方面:
(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2)医疗器械所用材料选择的描述;
(3)材料表征
-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
-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
(4)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5)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汇总;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四、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重新评价
(一)在下列情况下,制造者应当考虑进行生物安全性重新评价:
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2.产品配方、工艺、初级包装或灭菌改变时;
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
4.产品用途改变时;
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新评价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可不要求重新开展和补充开展生物学评价。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gb/t 16886-iso 10993的系列标准重新修订后,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不要求补充生物学评价。
(二)重新评价时应当尽量利用临床评价信息、临床研究信息以及临床不良事件信息来进行。
重新评价应当在以往评价所形成文件的基础上开展,以避免重复不必要的生物学试验。重新评价应当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视具体情况,重新评价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针对某一方面,但评价内容应当形成文件。
五、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审查
(一)审查人员
审查者应当接受过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