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nbsp;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监测、报告、通报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和漏报艾滋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艾滋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的;
(五)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税工质药讲话
政府领导讲话 党建工作讲话 办公厅室讲话 科教文卫讲话 工交建商讲话 农林牧渔讲话 思想宣传讲话 农村工作会议 新闻媒体讲话 组织人事讲话 群众团体讲话 领导干部讲话 政法军事讲话 县委讲话讲话 人大政协讲话 表彰大会讲话 市委领导讲话 经济会议讲话 税工质药讲话 人大闭幕讲话 企业领导讲话 领导讲话要领 培训班讲话 教师节讲话 科学发展观讲话 旅游劳动讲话 计生工作会讲话 党委书记讲话 财税金融讲话 学校工作讲话稿 开学典礼讲话稿 政协闭幕讲话 国旗下讲话稿 工业工作会议讲话 安全教育讲话 招商引资讲话 安全生产讲话 公司领导讲话 交通安全讲话稿 老干部会议讲话 共青团领导讲话 乡镇经济会议讲话 三八妇女节讲话 精神文明建设讲话 卫生工作会议讲话 政协主席讲话 劳动保障讲话 作风建设讲话 学生工作会议讲话 政法委书记讲话 工商联主席讲话 社区建设会议讲话 换届选举动员讲话 医院领导讲话 信访维稳工作讲话 办公室主任讲话 人事任免讲话 三农工作会议讲话 扶贫工作讲话 工会领导讲话 消防安全讲话稿 国税工作会议讲话 煤矿安全讲话 审计工作会议讲话 邮政服务动员讲话 国土资源会议讲话 春节座谈会讲话 统计局长讲话 纪律作风整顿讲话 总经理讲话稿 运动会开幕式讲话 植树节讲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