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告即可,但随着社会传媒的发展,这一规定与新闻传媒的速度相比,显得太慢,因此,要注意在第一时间报告。政府接报后,要组织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安监局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发生、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情况。
三、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治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这部调整安全生产领域各类关系、规范各方面行为的基础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反映了党和国家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定意志,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向法制化的轨道上迈出了新的更大的一步。
《安全生产法》颁布3年多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继2003年被列为我市四五普法重点对象之后,今年又被列为市重点普法内容,市安委会还多次邀请国家和省的领导、专家到我市宣讲法律,我市还通过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去年专门开展了《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
虽然《安全生产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立法宗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尚未牢固树立起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法律普及程度还比较低。不少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法律知识,不能自觉遵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安全健康权益。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多数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道很少,自律意识淡漠,违规和违章现象相当普遍。相当多的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违规违章所造成。一些非法业主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社会监督,无视工人生命,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竟然以身试法。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7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一项就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我们的不少企业能够认真执行这些法律规定,依法加强安全工作。但是从全市情况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法不依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相当多的企业安全投入不足,防灾抗灾能力很差,安全管理滑坡。为数不少的个体私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保障能力低下。
三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腐败等问题还在影响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两个主体并举并重,同时改进,同步强化。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加强安全监管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也见到了一些成效,但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资源管理、项目审核、办矿审批、企业注册登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查处和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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