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和岗位;着重查找2003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查找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核实查证,确定重点,分类处理。
第三阶段为分析整改(10月到12月)。要从体制机制、经营理念、监管理念以及思想道德观念入手,深入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现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反映出的重点问题,要派人现场督查、核实;对不重视、不办理、消极对待的,要列为重点督办;对问题严重或有重大案情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专项核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年1月到2月)。全面总结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巩固提高治理成果。国家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派专人督促整改。
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国家局将选择部分省市和企业作为联系点,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局党组每位成员将负责联系1个省局和1个企业,通过联系点的工作,了解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工作的开展。各省局也应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联系点。
2.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手段。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是两项重点工作,不能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在查处工作中,要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坚持维护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
在查办案件中,一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查找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国家局和各省局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商业贿赂的举报电话,鼓励有关人员举报投诉,注意保护举报投诉人。二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要与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对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的违法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深挖背后的商业贿赂行为。三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正确区分正当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对主动交待问题、悔过自新、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国家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群众举报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组成重点案件督查组,分赴有关地区进行现场督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做好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
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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