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会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内在规律、特点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及时总结,加强分析,研究对策,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第一,要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综合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树立企业正确经营理念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结合;同深化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相结合;同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相结合。
第二,要坚持统筹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建立长效机制三项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的把工作推向深入。
第三,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表现突出的问题。
第四,要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商业贿赂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在实际工作中,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内容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自我教育、自我检讨、自我纠正的过程,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法治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坚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相结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要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又要积极主动,自觉地组织好自身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教育(4月到6月)。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为查摆问题(7月到9月)。调查摸底,了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现状,掌握商业贿赂行为易发的关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