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防止产生新的积案,坚决扭转“形成大量积案——组织集中清理——再形成积案——再集中清理”的被动局面。
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社会联动、综合治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解决“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加大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查处力度,对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不得以内部规定或者内部工作程序等为借口,明拖暗顶,拖延阻碍执行,更不得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串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各县区综治部门要坚持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完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真正使基层协助执行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市、县区两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管理体制,与党委、政府积极协调,解决好执行队伍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装备配备等问题,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权制约机制,充分运用执行裁判权,强化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不合法的执行行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执行队伍。对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决不护短,决不姑息,要严肃追究其法纪责任。要建立健全执行公开制度,严格规范执行行为,杜绝执行工作的随意性,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各县(区)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建立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庭前和解和诉讼调解,进一步提高调处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强制执行率;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执行积案的产生。
三、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凝聚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整体合力
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各方协同,形成整体合力。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组织领导,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帮助人民法院排除阻力、干扰,协调解决人民法院在经费、装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力保障。各县区政府既要带头依法办事,又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要争取设立困难群体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国家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积案,加大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支持力度,推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深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带头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坚决防止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违法干预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建立落实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领导责任制、执行部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