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法不责众”,在多数企业、多数产品的生产仍然是线性经济产物的情况下,法律是不可能家家都打100大板的。但是,换一种思路,换一个做法,我们完全可以立法大大激励走循环经济道路的企业,大大奖赏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治理上、技术上作出贡献的人们。有关领导部门已意识到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推动力的重要性并作了具体部署。现在需要强调的是:
第一,人人都应树立起法律激励的意识,每一个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都要把法律激励作为重大事项来抓,每一项关系循环经济发展的大事都要把法律激励置于不可或缺的法律推动力来对待。
第二,把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推动力具体化为立法。虽然各个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直至政府治理部门,程度不同地也重视奖励,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完全凭随机决断甚至暗箱操作。这无疑是不利于“可持续”地激励先进,不利于有序地、持久地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律推动力的。
运用法律于保障与促进经济发展,有种种手段。有意识地发挥法律激励的功能虽然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但古今中外可以继续或者借鉴的事例究竟还有。因此,我们在移植、借鉴发达国家法律制度时,不但要重视“本土化”,而且要善于发现、吸收其中并未被广为关注的优点与优点。法律激励功能的重新发现、运用与加强,就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所谓专刊法“浇上了利益之油”,也就是进行了激励,以激励的方式对专利发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推动力。可以说专利法的诞生,是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它之前,虽然也有法律激励的存在,但只表现为零星的法律条文;而专利法是以完整的一部法律来凸显法律的激励功能的。法律激励——法律推动力之重要由此可见一斑。在中国,虽然古代经济、科技都相当发达,几度成为世界的中心、万国之“马首”,然而近代以来却迅速落伍了。这里当然也有诸多原因,但没有专利法之激励推动,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幸而有改革开放,幸而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重又走上了伟大的复兴道路。中国今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辉煌成就,无疑已为全世界进步人类万众瞩目、有口皆碑。但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新桃换旧符,世界各国现在都在努力摆脱线性经济的发展模式,都在挖掘法律的新的功能以促进经济发展得更快更好。因此,我国尤其是上海这样发展得较快的地区,更应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并探索更有价值、更有实效的法律手段加以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