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支撑,不仅应该体现在法律的保障力与打击力上,而且应该体现在法律的推动力上。对发展循环经济来说,尤其是如此。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求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它无疑是一种绿色经济、生态经济。与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即“资源→产品→废弃物”相比,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是发展路径和模式的根本变革。因此,它必然不仅涉及整个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而且与整个社会大系统的一切主要组成部分息息相关。某个小小零件的制造和使用,都必定涉及千家万户;而假如要求其循环使用则更得依靠无比繁复的整个产业链的重新安排,而且往往要跨越行政区域、超越行业界限,不可能仅凭主观要求、独家操作就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循环经济非凡需要坚强有力的行政权力作持久的有序的强力推动。而这种行政权力的执法依据,又涉及诸多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
人们已经注重到,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运用法律手段。我想补充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支撑,不仅应该体现在法律的保障力与打击力上,而且应该体现在法律的推动力上。对发展循环经济来说,尤其是如此。
传统的法律与法学关注的是法律的组织治理功能与惩戒功能,尤其青睐后者。因此,悠悠4000余年的中国法制史,几乎被写成了刑事法制史,而“法律无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铁面无私的”等等熟语流播广远,于今未改,连“包青天”的脸谱都被涂成了漆黑颜色。强调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包括惩戒功能,不无其合理的成分,但绝不能视作真理的全部。
充分发挥法律的组织治理功能,可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保障力;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可为扫除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提供强大的排击力。但是普天之下悠悠万事,“避害”之外还应“趋利”,“激浊”之外还应“扬清”,“惩恶”之外还应“奖善”。否则,不仅会把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主体的活泼泼的人束缚得只知循规蹈矩、谨小慎微,而不敢意气风发、大胆创新。何况,这种法律观念本身就是偏颇的。实际上,法律并不是人类从地狱中唤出的用以折磨自己的魔鬼,而是从天堂请来帮助增进自身福祉的天使。以此观点考察古今中外的各国法律可以知道,人类之创造法律,从一开始就同时关注着法律的三大功能,即除组织治理功能和惩戒功能之外,还关注着法律的激励功能。
可以引为铁证的是:其一,中国开天辟地第一条法律即夏启发兵攻打有扈氏时颁行的军令“用命赏于祖,勿用命戮于社”中,规定的是“赏”、“戮”并举,“赏”在“戮”前,充分体现了对法律激励功能的重视。其二,被铁定为“重刑主义者”的商鞅,其实还是个“重赏主义者”。他主持秦国第一次变法时,采取了三大措施,一奖军功、二奖耕织,奖赏激励三居其二。其三,被万世诅咒的“暴秦”,竟也有关于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各种“课”即评选,“课”而优者各得厚赏。
颇有意思的是:比较一下古代至近代的中外思想家可以知道,中国的思想家几乎众口一辞地论述过“赏罚”并用的为政用法之道,而外国思想家则对此几乎个个缄口、人人结舌。也有极个别的例外,那就是法国的伏尔泰。他在《风俗论》中特地把中国法律之有奖赏激励功能,作为优于欧洲各国法律的特点,大大夸奖了一番。
从循环经济的发展来说,法律激励功能的发挥,比惩戒功能更重要。道理并不复杂:我们可以立法惩戒破坏环境的行为,但不可能立法去惩罚走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道路的企业;我们可以立法加快污染严重生产线的关停进度,但我们不可能立法关停还未步入循环经济轨道的企业;如此等等。其原因,大致有二:首先,线性经济本是通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