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法律,如固体废弃物治理和公共清洁治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绿色消费、绿色采购法律法规,着手构建容器与包装、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食品等分类回收法规,健全废物回收制度。
法律法规的构建可以采用两种途径:第一是对现有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第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新的循环经济法律。目前,鉴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成为首要途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经验。如德国制定的《废物治理法》、《包装条例》、《循环经济与废物法案》等,日本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治理促进法》等及美国的《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等,这些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污染预防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将清洁生产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属于广义的环境法。另一种可称之为循环经济型。如上面所提到的德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治理法》,日本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将整个经济活动纳入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属于广义的经济法。目前,我们要源头和末端治理并进,制定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法律上保证循环经济的实施。
实行重大项目的专家论证、顾问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鼓励地方政府成立循环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顾问,帮助政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制度,目前,深圳、日照和贵阳等地区已经建立了这一制度,并取得了成效。同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非凡是关系到群众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的生产项目,要请专家进行科学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并利用网络或座谈会的形式,认真听取民众的意见,优化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应成立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网站,积极介绍政府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激励措施,让更多的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全方位了解各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措施和政策,以便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来华投资。
循环经济发展的非正式制度的构建
非正式制度主要传统文化,其安排是通过伦理道德的软约束,激发人们内心理念来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目标。非正式制度可以分为三类:对正式制度的扩展、丰富和修改;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则;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作为正式制度的补充,非正式制度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观察:一个是以习俗、道德伦理为主体的社会精神对人们价值取向的影响;另一个是以习惯、知识等形式累积下来的非正式制度,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制约。非正式的制度主要通过政府推动的宣传教育来进行。
政府层面:目前,政府要加大对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具体而言,首先从教育工作抓起,将循环经济的理念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和生态经济学原理纳入各级学校教育,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长,以家庭影响社会;其次,注重针对性,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场所采用恰如其分的宣传口号和资料,做到润物无声,潜移默化;再次,注重趣味性,使宣传寓教于乐,把循环经济理念与健康教育、生活常识教育和爱国教育结合起来;最后是注重持久性,宣传的载体形式多样,利用电视、网站、广告衫、日历卡、公交车甚至垃圾箱等,并结合发达国家经验,集中力量大力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