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行为。因为环境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就存在一个环境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问题。很多污染企业为了谋取私利采用对环境不利的技术和工艺发展生产,结果造成了大量环境污染,从而把私人成本社会化,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很多消费者和居民的非理性消费破坏了公共环境,损害了他人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这就需要政府遵循“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推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促进企业和消费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
措施就是征收生态税。从理论上讲,这种作法与庇古税或庇古费道理相同,即由政府向企业或消费者征收一定的税款(庇古税),从而将企业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采用最多的一种经济手段。我国也应该尽快出台生态税,利用税收制度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
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引导生产。政府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如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以及对采取循环经济方式的企业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等。例如,德国就对能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设施给予贷款,这种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偿还条件又优于市场条件,且借贷周期长,利率固定,头几年不需偿还,必要时还可以给予补助。国外的这些措施可供借鉴。具体到我国,目前应加快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低油耗、低排量车辆及发展节能建筑的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建立以生产者责任制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拆解特定领域收费政策;启动循环经济技术研究财政资助政策;构建生态企业改造、升级、构建的贷款优惠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是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拥有排污权就拥有了一定量的使用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的权利。政府在一级市场上对排污权进行初次分配,企业之间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其主要思想在于,通过一定的治理程序,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以许可证的形式将这种权利发放配置给不同的生产者,并规定这种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政府可以选择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方式分配排污权,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地决定选择买入或卖出排污权。排污权交易作为重要的环境治理的经济政策之一,首先在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治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进行了这一制度的实践。
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制度由于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政府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系列政策,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据美国国家环保局统计,自美国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案》以来,到1990年为止,在法律控制下二氧化硫的排放削减量比假设的无控制状态下多出40,对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一氧化碳,两种情况下的排放量分别相差30、45与50。由此可见,法律规制的制约作用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制订了4部环境法律、8部资源治理法律、20多项环境资源治理保护行政法规、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然而,目前法律制度安排和制度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成为制度构架的当务之急。
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可以分成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基础层,构建促进建立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