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
(四)循序渐进和因地制宜的思想
国外现行循环经济政策往往建立在发达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而我国幅员辽阔,市场经济的发展参差不齐。对于发达的地区,建立循环经济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和政府部分职能转变的问题;而对于不发达地区来说,除了这两个任务以外,还要解决市场失缺[9]和市场不发达的问题。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各地区要结合企业和区域的资源存量、环境状况、交通、消费特点等实际情况,扬长避短,合理调整自己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确定本企业和本区域的优先发展的产品和产业,把产业结构调整和引进和发展高新技术、区域改造结合起来,站在在发展中不断地调整循环经济发展战略。
五、我国应构建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在1978年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该国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1998年根据这项法律制定了包装法令;[10]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此外欧洲的一些有关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指令,如欧盟或其前身于1975年制定的关于废油的指令(75/439)和1994年制定的有关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94/62),也对德国产生直接约束力。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在德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下,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也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并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之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法规也都相继出台。
日本目前也是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它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除此之外,日本在2000年之后还制定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这些立法对资源贫乏的岛国日本来说,减少了对外来资源的依靠,节约了进口支出。
此外,其他许多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发展了自己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1976、1980、1984、1988、1996年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11]
(二)我国应建立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nbs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