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正如日本2000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所确立的,是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和循环型的社会,或如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第1条所具体指出的,是促进循环废物管理,保育自然资源,确保废物能被以环境兼容的方式得到处理。[5]以上法制建设的问题决定了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必须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我国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确立自己的指导思想。
(一)科学发展的思想
科学发展观要求摈弃资源—产品—废弃(含低水平的回收利用)的传统资源利用和经济增长模式,推行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使用的生态性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值得注意的是,循环经济的模式并不简单地意味着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从深层次上看,它强调的是既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文明需求,又能控制资源的消费,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生态和生活环境需求,最终建立环境负荷小但能持续发展的文明社会。因此循环经济是一场集绿色生产、经营和消费模式于一体的变革,是一种发展理念的变革,是人类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统筹发展的思想
统筹发展观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相统筹,也就是党的十六大强调的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的思想,包括纵向统筹和横向统筹两个方面。纵向统筹是指在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全国与区域、区域与其辖区内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统筹。横向统筹包括产业统筹、负担统筹和保证措施统筹三个方面。产业统筹是指在推行循环经济的进程中,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相统筹;负担统筹是指推进循环经济,应统筹考虑企业和区域的就业与社会保障负担、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欠债、企业债务和区域财政负担。保证措施统筹是指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借助行政、宣传、法律、教育和科技发展等措施的保
(三)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思想
循环经济既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经济,也是一项以人为本的社会经济,因此循环经济的施行既要遵循自然规律,还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政治规律和行政规律。
市场经济具有市场联系、产品选择、收入分配、信息传递、经济引导与刺激、促进技术研发、供求总量平衡、促进政府执法方式转变和提高执法效能、促进贸易与经济发展等功能。这些功能具有互动性和自发性的特点,[6]互动性和自发性如不受政府的合理干预就会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体现在循环经济领域,市场失灵最基本的表现是不能解决环境容量和资源的总量平衡问题,不能解决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浪费问题,不能解决环境经济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不能解决信息混乱、信息滞后和信息资源获取机会的不均等问题,[7]不能解决公用设施的资金筹集和维护的责任问题,[8]不能解决失业、分配不公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必须强调政府适度的服务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引导甚至强制干预功能。适度的引导和强制干预要求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定好位,既要解决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失灵的问题,还要解决历史上形成的政府干预失灵问题,不能缺位、不到位,更不能越俎代庖,做一些本应由市场机制就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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