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nomical legisl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recycling economy.
key words: recycling economy; legislation; syste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世纪中期以来,世界经济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全球性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蜕化现象。由于很多自然资源是可耗竭的,环境容量也是有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人类必须重新认识自然,遵守自然规律,摈弃传统的依靠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粗放式经济,采用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节约性经济。为此,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了循环经济的经济学概念。经过多学科近40年的发展,目前,循环经济已具备经济学、社会学和环境科学三个方面的综合含义,它要求在物质不断循环和能量不断梯级利用基础上,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把资源开发、生产、运输、经营、消费和废弃的全过程经济和社会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资源再用或再生”的闭环型物质流动过程,使物质和能源得到最合理和充分的利用,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才引起我国的重视,2003年才在法律的层次上被《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采用。但从环境法学的视野看,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是两个相关但又有区别的一组概念,前者规范的是点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减量化、无害化等问题,而后者却点面俱到,不仅关注点上的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治等清洁生产问题,还在区域、全社会乃至全球层次上从技术上和发展模式两个方面强调最有效的资源消耗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的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防止不应有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必须以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的义务和责任为主线,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机制等融为一体,加强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法学研究。
一、我国加强循环经济的意义
(一)从国内层面看
多年来,我国基本上走了“高开采、大生产、低利用、高排放”的粗放式工业化道路和“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消费道路。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以生态环境成本为代价的。当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持续一段时间后,其对资源的无偿或低价消费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就会达到一个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上,资源索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基本上能够为大自然如接受或消纳,经济增长给人类带来的好处基本上与我们的生活目标即物质、精神生活和生态需要基本一致。如果不对这种发展模式加以变革,那么这个临界点一旦打破,虽然政府和工业税收收入会在短时间内增加,人民的物质和某些精神福利也会得到暂时的提高,但时间越长,环境污染就会越来越严重,生态退化会越来越普遍,资源会越来越稀缺,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福利就会不断地被损害,最终出现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的恶性循环现象。恶性循环如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天然的生态资本就会用尽,经济增长的后果就会与我们的物质、精神和生态环境福利协调发展的生活目标严重背离。[1]因此,必须改变高资源消费、高污染、高废弃和高生态破坏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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