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21计划》规定,废弃物应被视为资源,其首先应被回收使用,其次是焚烧产能,最后是填埋。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规定企业采取包括设计和标识上的努力等措施抑制废物的形成,有关的立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标准,目前大约只有19%的垃圾被填埋。[16]对于该项制度,我国的立法还很不完备,有必要加快建立废弃的行业和产品标准。
循环名录与循环目标制度。循环名录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如欧盟通过一些特别性的指令要求一些国家对特定的废物采取循环利用的措施,欧盟1994年制定的关于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94/62)适用于所有在共同体市场中存放的所有包装。[17]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94节第1条规定,条例可以对所适用的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作出特别规定。为了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许多本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了循环目标。如欧盟1994年制定的关于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94/62)指出,包装物再用、循环或者以其他方式再生包装废弃物以减少包装废物的最终处置,被认为是一项额外的基本原则。该指令要求在指令实施的五年时间内,占总重量50-65%的包装废物应被再生,夹杂在包装废物中占总重量25-45%的包装材料至少应被循环使用15%。[18]1995年英国的《环境法》第94节第1条规定,政府的条例可以对需要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的相关产品、材料的规格应当实现的目标,包括重量、体积和其他内容,作出规定。该节第4条规定,为了将产品或材料的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至少维持在一个最低水平,国务大臣可以制定有关条例。该节第5条规定,只要提到增加产品或材料的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时,就包括将产品或材料的利用至少维持一个最低水平。日本2001年实施的《废旧家电回收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对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有回收和再次产品化的义务,其中冰箱、洗衣机的再次产品化率至少为50%,阴极射线管电视机的回收率至少为55%,房间空调器的回收率至少为60%。由于我国仅规定了少数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但对于其回收目标,则没有规定,因此无论对于名录还是其循环目标,均有必要继续建立或完善
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不合理的再用或再生利用程序往往导致不同的经济、环境后果,为此,一些国家非常重视循环程序的制,如德国1994年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附件1的第二部分强调,废物必须以不损害环境和人类健康的13类方式和程序进行。[19]为了保证再生利用的环境与经济效果,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再生技术与工艺的示范制度。如美国1996年修订的《固体废物处理法》第84条规定,对于采用符合实际的新的或有明显改善的技术或工艺的资源再生示范设备,有关机关应同有关私人、公共团体或其他主体接触,为其建立和运行提供财政支持。该法第85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展开示范项目,以检测和证明再生市场需求的物质和能源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我国,为了保证循环经济循序渐进地发展,可以建立重要技术、工艺、设备和区域的示范制度,通过示范来带动面上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可以选择物耗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示范,选择特定城市的企业集团和开发区进行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工业网络的示范,选择有条件的省市进行建立循环型区域的示范,选择主要工农业废弃物和废塑料、家电、电子产品、包装等进行回收、集中、拆解、再用或再生利用、最终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示范。
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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