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资源的回收与再生利用必须要有全国性的计划,如美国的《固体废物处理法》规定,联邦和地方均必须要有固体废物的再生计划,地方的再生计划如得到联邦的认可才可得到联邦的财政支持。2009年我国“两会”期间,“提高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首次被写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本底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可得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在绿色gdp还没有明确化、制度化的时候,发展循环经济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地方传统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大阻挠,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主要的要求,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科技研发促进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科技的支撑,因此必须加强生态设计技术、工艺优化、资源高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再用、资源再生、资源替代利用、废弃物清洁运输、循环经济信息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建立系统的技术规范。在有条件的行业或地区,可以实施循环经济科技研发的产业化与市场化。值得注意的是,循环经济科技的研究和发展必须考虑社会的现实需要、经济代价和技术的可能性。如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第82条规定,为了决定固体废物中资源再
抑制废物形成制度。由于抑制废物形成的代价要比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成本小得多,体现了预防优先的原则,因而被许多国家的立法确立为基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本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如1990年《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4条规定,从防止或限制产生垃圾的意义考虑,议会令中可以制定出有关生产、进口、使用、加工、提高或接收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分类目录的规则,视为废物的有:非常困难或不困难进行有效利用的,将其制成适合于循环使用或本身使用的程度比预想的低,给原有的废物又增加了新的数量;通常被倾倒在不需要的地方。1994年的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附件1规定了8组不可利用的废弃标准,以抑制废弃物的产生。[15]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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