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与包装再用原则
产品与包装再用是指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如家电和电子产品包装材料的回收再用,应当严格限制一次性签字笔、手机、餐具、水杯等的生产和进口。
(四)产品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原则
产品再生利用或资源化是指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如荷兰1990年的《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应防止或限制垃圾的产生;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应被使用超过一次以上或应以一种使用后有效的方法加工或再生加工,使它们比原来看上去像为同一种目的或其他目的而生产出来的;应想办法把使用过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制成能源;禁止在企业外以存放在地上或地下的方式丢弃垃圾。根据这项原则,在我国,一些废旧塑料、金属、玻璃回收后可以重新入炉制成新制品,废纸制品被回收后可以制成纸浆,农业和城镇生活废弃物根据其特性可以堆肥、生产沼气,缺水城市的市政中水可以回用。对于不能再用但含有贵重金属的电子产品及其元件,只要符合基本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就应拆解后提炼回收。
七、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使循环经济产业有利可图、有机可乘、有章可循。一是注重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把制度的建设贯穿于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规划与开发、资源的流通与利用、产品消费、产品与包装再用、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全过程,不留死角。二是注重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科教支持、行政引导、市场推进和经济刺激的作用。三是注重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在考虑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把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移植进来,并使之本土化。如在借鉴德国的规模化资源再用和再生利用机制时,既要考虑科技的劳动替代和高效作用,又要考虑我国劳动力众多就业压力大的实际情况。四是注重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平衡性,既要平衡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又要保证资源、收益、义务和责任分配的公平,提高行政执法和循环经济增长的效率。
(二)应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绿色gdp制度。传统的国民生产总值没有考虑经济活动造成的资源耗费、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而在自然资源和优美生态环境越来越稀缺的今天,如果继续强调这种经济增长指标模式,许多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最大机会成本就会在粗放式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中丧失,恢复优美自然环境的代价就得不到开发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补偿,不仅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也不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生态条件。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此,建立区域可持续发展指数的建立目前还很难作到。但我们可以在计算区域gdp的时候,可以从比较的角度,把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此外,国家在制定“十一五”计划的时候,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宗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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