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问题及其对策
p; 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说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制定纲领性、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其次要集合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再次,要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法等中纳入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我国已经提出,争取利用五年的时间研究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因此,不能照搬国外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只能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定向地借鉴和吸收一些具体的立法或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国家级环境立法的结构分为宪法性规定、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专门性的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环境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级环境立法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基于这个结构,可以把我国循环经立法体系建设的任务可以确定为:一是修订宪法,整合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作出政策性的宣告。二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三是制定
从国家级层次的立法来讲,部门行政规章由于具有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因而其在国家立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根据废弃物类型、循环流程和部门职权的不同,可以把部门循环经济立法分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贸易、标准、科技等行政主管制定主要工业废弃物和厨余垃圾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标准、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标准、经济贸易、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汽车及其零件的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和城镇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木材节约、代用和循环利用管理办法。以上规章应包括促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和促进循环科技研发的管理办法。此外,国务院税务、财政、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补贴、信贷等优惠政策的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税工质药讲话
政府领导讲话 党建工作讲话 办公厅室讲话 科教文卫讲话 工交建商讲话 农林牧渔讲话 思想宣传讲话 农村工作会议 新闻媒体讲话 组织人事讲话 群众团体讲话 领导干部讲话 政法军事讲话 县委讲话讲话 人大政协讲话 表彰大会讲话 市委领导讲话 经济会议讲话 税工质药讲话 人大闭幕讲话 企业领导讲话 领导讲话要领 培训班讲话 教师节讲话 科学发展观讲话 旅游劳动讲话 计生工作会讲话 党委书记讲话 财税金融讲话 学校工作讲话稿 开学典礼讲话稿 政协闭幕讲话 国旗下讲话稿 工业工作会议讲话 安全教育讲话 招商引资讲话 安全生产讲话 公司领导讲话 交通安全讲话稿 老干部会议讲话 共青团领导讲话 乡镇经济会议讲话 三八妇女节讲话 精神文明建设讲话 卫生工作会议讲话 政协主席讲话 劳动保障讲话 作风建设讲话 学生工作会议讲话 政法委书记讲话 工商联主席讲话 社区建设会议讲话 换届选举动员讲话 医院领导讲话 信访维稳工作讲话 办公室主任讲话 人事任免讲话 三农工作会议讲话 扶贫工作讲话 工会领导讲话 消防安全讲话稿 国税工作会议讲话 煤矿安全讲话 审计工作会议讲话 邮政服务动员讲话 国土资源会议讲话 春节座谈会讲话 统计局长讲话 纪律作风整顿讲话 总经理讲话稿 运动会开幕式讲话 植树节讲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