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66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9]1601号)精神,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定、以及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领域:
(一)《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对整体方案实施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类: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以及以提高产业利用水平为目标的再生金属、废弃塑料、林木剩余物资源化项目;
(三)节水类:州内有色、化工、电力、钢铁等高用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类:以实现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减排为目的的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行业规划,按州政府要求需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州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的鼓励;具有带动性、集聚性的循环经济产业规划、项目可研的编制;对经认定达到预期效果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以及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其它专项经费。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项目;优先安排经认定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安排国家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债备选项目。
第八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州循环经济发展确